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7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12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19分,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甘K****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镇**路处,被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5mg/100ml。后依法提取朱某某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告知书、现场图及照片、更正函;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学谦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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