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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高速公路行驶到**公里(**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02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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