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路**号,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傍晚,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C****号小型面包车,自本市富阳区**镇**村驶往万市镇新民村郞家朋友家,期间再次饮酒,后继续驾驶该车驶回**镇**村,途经万市镇新民村村委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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