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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50元;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19年1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CJ****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徐州市新城区纬六路与唐盛路交叉口处倒车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朱某某因不配合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被民警驾车带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新城分院依法采集血样,途中被告人朱某某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涉案照片等书证;

2.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欢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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