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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句容市**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钱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L8****号小型轿车在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扬溧高速荣炳收费站驶入高速,同日22时25分许,在扬溧高速瓜洲收费站驶出高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高速公路进出车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

5.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丹丹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句容市**小区**幢**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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