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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朱某某,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137****的手扶式拖拉机沿泗阳县“众裴一线”向西行驶至泗阳县交警大队八中队门前时与冯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NM****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经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85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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