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D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灌云县叮当河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33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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