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D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灌云县叮当河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33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