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案发时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号**广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赣B*****号小型客车在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门前停车场驶出停车位的过程中,碰撞停放在泊车位内的赣B*****号小型轿车和赣B*****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报案后民警赶至现场,发现朱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朱某某到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朱某某拒绝配合调查,并辱骂处警民警、用拳头击打民警,且试图逃跑。在处警民警控制住朱某某后,强制传唤朱某某至事故处理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呼气测试,结果为236.4mg/100ml,后口头传唤朱某某至移动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8.6mg/100ml。经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温某某车辆损伤4500元、被害人方某某车辆损伤1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温某某、方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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