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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廊坊市广阳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廊坊市广阳区**道**小区**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15分许, 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RZ****号小型轿车在廊坊市广阳区步行街五大街北外街秀水商场北门附近,与韩某驾驶的冀R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 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韩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于硕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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