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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8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故城县郑原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牟村水厂路段时,被故城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厚宁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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