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顺南二环主路行驶至北二环主路,后行驶至红星北警务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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