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2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赵辛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赵辛线54KM+5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侧翻。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8.1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晗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