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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6〕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西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2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21时45份,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豫QG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城凤鸣路南段洪河桥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照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检 察 员:刘  静

2016年3月22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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