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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69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1********,汉族,文盲务工,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户籍地址安徽省灵璧县**乡**村**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乐清市城南街道丹霞路开往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社区方向。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路南虹广场前(玉潇路至旭阳路)路段时,追尾碰撞由林某某驾驶一辆浙CD6****8小型新能源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朱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33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和事故调解协议书、电话查询、前科情况查询、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视听资料: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公枢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182*******、182******)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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