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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C3****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余姚市低塘街道西郑巷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西郑巷村河西**号处时,撞到围墙,导致车辆受损。张某某报警,被告人朱某某被交警查获。交警在现场询问驾驶员情况时,被告人朱某某不承认其是驾驶的车辆。交警在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7mg/100ml,后将其带回低塘中队调查。在交警中队再次询问驾驶员情况时,被告人朱某某向交警承认了其驾车发生的事故。交警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2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3302812020032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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