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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婺城区**街道**路**社**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金华和信路与八一南街交叉口的陌上花开音乐餐厅吃晚饭,期间喝了约十瓶小瓶装的啤酒,之后在该餐厅一楼的酒吧休息。休息后,朱某某驾驶贵BR5****小型轿车上路行驶,22日01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贵BR5****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八一南街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八一南街与金某某路交叉口时右转弯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桩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朱某某受伤,车辆和道路中心隔离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处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发现朱某某身上有酒气,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朱某某口腔内酒精含量为227mg/100ml,04月26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2020年04月28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朱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呼气检测单某某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酒驾前科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认某某具结书;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检察官助理:郭某某

2020年6月10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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