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3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海盐县嘉凯城**酒吧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白色**牌小型轿车沿海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百尺路,再沿百尺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路河滨路交叉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号牌为浙F*****白色**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车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协商未果,得知对方报警后,被告人朱某某离开肇事现场,后交通民警在武原街道皇家至尊KTV门口处查获被告人朱某某。经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毫克/毫升。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情况说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查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朝章
检察官助理:梅俊忠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室。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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