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朋友魏某某午餐饮酒后,驾驶魏某某租赁的粤BD8*****号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行政八路路段时昏睡不醒,车辆停放在马路中间。15时53分许,坪山交警大队接到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坪山派出所通报后,得知司机已被带回派出所。大队执勤民警前往处置,发现朱某某存在醉酒驾驶嫌疑,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1.12mg/100ml。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76********,担保人曹某某,联系电话为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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