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办**村**组,农民,群众。2003年9月3日因抢夺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8月1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0年10月20日因盗窃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ZU***的小型轿车,由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十字行驶至渭南城区许村小区门口,与保安发生冲突,环北派出所出警后将朱某某带至交警四中队,民警遂将其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及告知笔录、被告人身份、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违法犯罪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燕
检察官助理:冯艳玲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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