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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7****小型轿车途经通州湾示范区**路口西侧100米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所驾车左前部与陈某某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苏FA****小型轿车左后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朱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通知,于当晚22时返回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7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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