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巴东县信陵镇西一路往西三路行驶,行驶至巴山路148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Q*****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即将朱某某带至巴东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谭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送检延期审批表、户籍信息、朱某某驾驶证信息、浙B*****机动车信息查询件、协议书、谅解书、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123号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道路视频监控;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税明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321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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