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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9时44分,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齐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洲区齐安大道与衡州大道交汇路口时,被新洲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民警随后将被告人朱某某送往汉阳医院

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29.98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的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 现场查获、抽血视频及照片、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98 mg/100ml,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喻红兵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7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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