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8********,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K****7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福星公园出发前往汉川市田二河家中,沿106省道行驶至福星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朱某某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查获经过、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5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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