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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1时40分许,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D****0的奔驰牌小型轿车在江陵县**镇附近被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5.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图、现场照片;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20年08月0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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