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3********,汉族,专科文化。出生地监利市**镇,户籍所在地**镇**路**号,住监利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监利6****2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监利市**镇**中学返回**镇**村。同日20时05分许,朱某某驾车沿35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汽修门前路段时,与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将余某某送往监利市**医院救治。监利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完成现场勘查后,民警在监利市**医院找到朱某某,并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民警现场对朱某某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mg/100ml。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利6****2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荆长法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8.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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