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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5********,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至黄石市西塞山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0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建军、纪园园、明祥盛、汤瑜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代理检察员:王国胜

                                   2019年1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556****。

2. 案卷材料一份。

3. 光盘一张。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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