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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8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室。2013年5月23日因赌博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日,并处罚金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宁乡市煤炭坝集镇农家饭庄吃饭并饮酒,后被朋友送至玉潭街道紫金公馆休息。20日凌晨,朱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湘AK****大众牌小型汽车从紫金公馆出发,沿宁乡市一环路从东往西行驶,行驶至连城国际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7.6mg/100ml。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测试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

4. 被告人朱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平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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