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朱某某酒后驾驶拖拉机,沿确山县**镇**街南路段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出警民警查获,2020年7月2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检验报告;
3、被告人朱某某本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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