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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排**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悬挂其他车辆号牌闽******)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由芙蓉新村路口往海关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海关路口地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19年7月22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71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9年7月23日,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悬挂号牌为闽******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义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照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被告人信息登记表、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及类型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4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排**号**室(联系方式:1390608****)。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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