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枫亭镇**小学教师,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公民身份证号3503221968********,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2020年09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贵******号小型轿车行经324国道123KM+200M在仙游县枫亭镇霞桥红绿灯路段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朱某某2020年9月5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40.70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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