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乡**村**组,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在晋江市陈埭镇**村**超市路段倒车时碰撞到停放于路边的闽******轻型厢式货车(车主:刘某某)后驾车逃逸,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20时56分许,行驶至**镇**村**路路段碰撞林某某驾驶的洛江36756号电动车后再次驾车逃逸回家,造成两车受损,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的妻子江某某知晓被告人朱某某醉驾肇事后,沿途寻找并带领处警民警回**镇**村住处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8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与刘某某均无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某左手及头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左大腿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元。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4412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自愿结案协议、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及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梅
检察官助理洪凯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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