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镇**村**路处时,与对行刘某某驾驶的无牌拖拉机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在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60.8mg/100ml。现阶段双方调解完毕且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冰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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