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郯城县人,户籍地郯城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郯城县**路**小区。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1日22时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5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与前方顺行彭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鲁******号小型轿乘车人安某某、高某某、庞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强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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