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2018年9月7日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2020年7月28日被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高县文江镇怀远沿206省道往庆符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6省道321公里+500米(庆符镇骆家村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案发后,经抽取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其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2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散页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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