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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0320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依兰县达连河镇气化厂门口附近时,被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出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03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平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115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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