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昆磨高速K642+500M勐腊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镇***村委会**村88号,联系电话:1398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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