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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昆磨高速K642+500M勐腊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镇***村委会**村88号,联系电话:1398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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