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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迁安市**乡****迁安市**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区西部快速路与海宁路出口处,被交警查扣。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4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美玲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单行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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