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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犯罪前科,户籍地***********号,现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晚上,在**县****边“*****”饭店当厨师的朱**陪其老板客人一起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三两左右的白酒。饮酒后,朱**驾驶*******黑色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离开饭店回家。当晚22时10分许,当其驾车经过***国道,沿**街向北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lOO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第*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并将其口头传唤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了询问。经委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朱**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 8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朱**的供述;

3、**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禹伸

检察官助理:文颇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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