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0503521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Q1****号小型汽车沿兰陵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路口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14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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