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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受贿、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6********0113,汉族,吉林省镇赉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镇赉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住镇赉县**宾馆。2019年4月29日被镇赉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2019年10月24日由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赉县监察委侦查终结,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30日指定管辖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朱某某在任镇赉县**局**大队大队长、指挥长和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20人款物共计123.245万元。

1.2013年至2018年期间,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已判刑)为寻求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实施赌博、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中提供保护和帮助,先后多次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51万元。

2.2010年至2018年,镇赉县昌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在经营烟花爆竹期间,为寻求被告人朱某某的保护和帮助,先后11次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及多部手机,共计人民币15.005万元。

3.2008年6月,镇赉县粮食基建工程队负责人姜某某为朱某某家经营的东方宾馆建设锅炉房和食堂,工程款共计22万元,一直未支付工程款。2014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找到姜某某以其儿子朱某甲名下一台黑色途锐汽车抵顶2008年所欠22万元工程款,并向姜某某索要2个车库(共计价值8.04万元)。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黑色大众途锐汽车实际价值17万元,被告人朱某某通过顶账方式向姜某某索要款物价值人民币13.04万元。

4.2008年镇赉县镇赉镇人李某某在东屏镇承包一处草原。2014年,县政府土地整理项目征占了李某某承包的部分草原。李某某因对东屏镇政府补偿结果不满意,持续上访活动。在被告人朱某某的帮助协调下,李某某得到满意补偿。2016年8月,李某某为感谢朱某某,送给其车库一个,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人民币5.1万元。

5.2019年3月,镇赉县镇赉镇人信忠请托朱某某帮助给其儿子信某乙办理公安局公益性岗位工作,信某甲送给被告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2019年4月,朱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5月,信某甲得知朱某某被调查后,便找到朱某某妻子赵某某说明此事经过,赵某某返还信忠现金人民币6万元。

6.2019年3月,镇赉县第五粮库职工刘某某请托朱某某帮助给其女儿刘某甲办理公安局公益性岗位工作,刘某某送给被告人朱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9年5月,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哥哥刘某乙知道此事后,返还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7.2013年至2017年,镇赉县原小城故事歌厅、原金都动漫城负责人周某某在经营歌厅、动漫城期间,为寻求被告人朱某某的保护和帮助,先后5次共计给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4.3万元。

8.2011至2016年,镇赉县镇赉镇自由时间娱乐会所负责人王某某在经营娱乐会所期间,为寻求被告人朱某某的保护和帮助先后10次共计给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3.1万元。

9.2017年至2018年,镇赉县胤轩商务宾馆、镇赉县镇赉镇物尔美商务宾馆负责人冯某某在经营宾馆期间,为寻求被告人朱某某的保护和帮助,先后2次送给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3万元。

10.2010年至2012年,镇赉县金都欢乐谷电玩店负责人李某甲在经营电玩店期间,为寻求被告人朱某某的保护和帮助,先后3次共计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2万元。

11.2009年12月,镇赉县坦途镇特力村村民李某乙,通过张某某请托被告人朱某某帮助处理其亲属李某丙因赌博被抓一事。为感谢被告人朱某某的帮助,李某丙通过张某某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万元。

12.2018年12月,镇赉县金舫足道养生馆负责人郭某某,为在其经营养生馆期间寻求朱某某的保护和帮助,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万元。

13.2018年2月,镇赉县坦途镇人王某甲为感谢朱某某帮助协调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执行镇赉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拖欠王某甲的卖粮款,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万元。

14.2014年8月,镇赉县镇赉镇人平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朱某某帮助其办理镇赉县公安局公益性岗位工作,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万元。

15.2011年10月,黑鱼泡镇****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戊,为感谢朱某某帮助核查其报考乡镇公务员岗位竞争对手真实身份信息,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万元。

16.2015年2月,镇赉县镇赉镇人杨某甲,为感谢朱某某帮助协调减免7万余元高利贷利息,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万元。

17.2017年至2018年,镇赉县镇赉镇壹加捌时尚雅居宾馆负责人吴某某在经营宾馆期间,为寻求朱某某的保护和帮助,先后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1万元。

18.2018年1月,吉林省飞翔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甲,为感谢朱某某在办理该酒店审批手续中提供帮助,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1万元。

19.2018年2月,镇赉县镇赉镇人王某乙,为感谢朱某某帮助其承揽东屏镇温室大棚工程,给被告人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2018年3月,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为寻求被告人朱某某的保护和帮助,通过镇赉县**局**大队原教导员周某甲给朱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0.5万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公安机关打击赌博犯罪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分管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导,明知窦孟宇经营“黑彩”,但考虑窦某某与其为亲属关系,先后三次向窦某某通风报信,包庇其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后经市公安机关侦查,窦某某、纪某某(朱某某连襟女儿)夫妻二人与李某己(绰号“老虎”)等人2015年至2018年经营“黑彩”,窦某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窦某某等人现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镇赉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自述材料、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信某甲、刘某甲、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镇赉县**局**大队大队长、指挥长和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20人贿赂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价值人民币123.245万元,主动交代监察委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通风报信,包庇其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监察委调查、主动交代监察委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楠楠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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