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7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湖州市吴兴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吴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周燕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负责区域内违章建筑查处、拆除违章建筑工程监管、工程款核算支付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湖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韦某某、郁某某及个体工程承包人周某某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1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年底资金紧张为由,向韦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3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要求郁某某帮助其充值网络游戏为由索要钱财,郁某某共计充值人民币10万余元。
3、2013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年底资金紧张为由,向韦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和他人合股投资开办湖州**商务宾馆手头缺少资金为由,向韦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炒股缺少资金为由,向郁某某忠索要现金人民币15万元。
6、2016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韦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
7、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信用卡需要还款为由向周某某索要钱财,周某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0日三次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0.5万元和0.5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8、2017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向他人借款到期需要归还为由,向周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
9、2017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年底资金紧张为由,向周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向吴兴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任职资料、银行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郁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秋燕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