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七台河市**局**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桃山检察院 决定逮捕,于2020年9月2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某在任市**局**员、 **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3辆汽车,折合人民币74.894919万元;索要现金20万元人民币。
1.朱某某向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叶某某索要一辆现代索纳塔轿车,价值18.831万元,索要现金20万元。
2009年10月至2018年1月,朱某某所分管**科,负责**监测。2013年以前的每年三四月份,全市范围内煤矿都要编制“**监测年度报告”,该报告需要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编制,费用由煤矿承担。2011年4月,**公司法人叶某某找到朱某某,希望朱某某帮忙把**公司列入承担编制七台河地区“**监测年度报告”的中介评估公司名单,并且能分给**公司一些好的客户。在2011年至2013年这三年的“**监测年度报告”编制部署工作中,朱某某把**公司列入七台河地区**监测报告的中介评估公司名单,并将**公司这样比较大的客户分给了**公司。**公司通过朱某某的帮助,于2011年至2013年在七台河市承揽到**公司和**监测业务,合同价值318万元,利润60万元左右。2012年4月,朱某某到哈尔滨**公司找到叶某某向其索要一台索纳塔轿车。几天后,叶某某按照朱某某的要求在哈尔滨百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索纳塔轿车送给朱某某,其中购车价款为16.89万元,新车保险费0.1360万元,路桥费0.245万元,车辆购置税1.56万元,总计花费18.831万元。2013年5月,朱某某又找到叶某某,以之前索纳塔车动力不好需要换车的名义向叶某某索要20万元现金,叶某某同意后,朱某某在叶某某办公室将20万元现金取走。2016年10月,朱某某以10万元价格将该索纳塔轿车卖给其妻侄女陈某某,所得款项被其个人使用。2020年7月初,朱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后,到哈尔滨市返给叶某某现金18万元。
2.朱某某向哈尔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王某某索要一辆本田奥德赛离务车,价值28.815022万元。
2016年末,市财政拨付给市**局的一笔资金,使用后结余了人民币一百多万元,时任市**局**员田某某(另案处理)在一次局务会上提出要用这笔资金进行地质勘探项目,朱某某同意了该项目,随后这项提议在会上通过会议决定由测量队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开展工作,随后朱某某把这笔款拨付给了田某某分管的测量队。项目通过后,田某某将该项目交给了实际经营人为王某某的哈尔滨**有限公司。2017年3月,在一次吃饭时王某某向朱某某表示感谢,问朱某某有什么需要的,朱某某当即向王某某索要一台奥德赛商务车。之后,王某某安排宋某某在黑龙江省龙达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德赛商务车送给朱某某,包含购车价款、新车保险、加装内饰,总计花费28.815022万元。2020年6月末,朱某某得知自己被市纪委监委调查后,担心收受奥德赛车的事情败露,将该车送还了宋某某。
3.朱某某向七台河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索要一辆雪佛兰SUV吉普车,价值27.248897万元。
2017年6月左右,**公司董事长彭某某在市**局偶遇朱某某,当时彭某某正在为**公司旗下煤矿申请扩储及煤矿整治整合,时任市**长朱某某所分管的储量科正是办理煤矿扩储及整治整合的科室之一。彭某某提出请朱某某在**公司的事情上多帮忙,朱某某就把彭某某叫到其办公室,提出想让彭某某给他买台车,彭某某表示同意,朱某某当即在电脑上选了一辆雪佛兰SUV吉普车告知彭某某。后彭某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乙去给朱某某买车,张某乙安排**公司员工姚某某在哈尔滨美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台雪佛兰SUV吉普车送给朱某某,其中购车价款24.99万元、车辆购置税2.135897万元、新车保险0.123万元,总计花费27.248897万元。几个月后,朱某某为方便处理违章以及掩盖向彭某某索要车辆的事实,将该车过户到七台河市某车行职工冯某某名下。2018年10月,朱某某以1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市**所长孙某甲,2018年11月,孙某甲以现金方式给付朱某某车款18万元。2020年7月初,朱某某听说七台河市纪委监委在调查他,遂联系孙某甲将雪佛兰SUV车要回,并将车款18万元退还给孙某甲,随后将该车返还给**公司。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七台河市**局领导陪同下,到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接受审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朱某某干部任免表、任职文件、户籍证明等;
2. 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彭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左某某、冯某某、吕某某、孙某甲、田某某、王某某、孙某乙、宋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徐某某;
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全额返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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