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公诉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枣庄市**产业开发区**会**,住**科技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5年6月29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5年8月13日、10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11日、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从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3日、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枣庄市**产业开发区**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原枣庄市**技术产业开发区**局**宋某某、原枣庄市**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公司**陈某某贿送现金共计917966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某、陈某某、董某某7人证言,宋某某、陈某某贪污罪的相关书证、涉案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卓 红
检 察 员:梁 波
2020年4月24日
附:1、诉讼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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