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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合同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8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1995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0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6月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被告人朱某某在2013年6月14日与宁海**发展有限公司的谭某某签订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宁海**二期项目施工工程承包意向书。后因经济拮据,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无法取得宁海**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承建合同、浙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承建合同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已取得以上两家业主单位工程承建合同,骗取何某某信任,并于2014年10月期间,以宁波**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的名义与何某某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以缴纳工程保证金等为由骗得何某某人民币205000元,用于归还债务等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已全部退赔赃款并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间,宁海县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蒙某甲、张某某、蒙某乙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人朱某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查封朱某某所有的车牌号浙BS****纳智捷汽车一辆。此后,被告人朱某某未按时向宁海县人民法院申报及提供该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能到案,宁海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9日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承包合同、户籍信息等;

2、证人谭某某、郑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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