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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合同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向谢某某借款7万元,并将租来的苏H*****车辆放于谢某某处作为借款担保,后朱某某从谢某某处将该车取回还给租车公司。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安排乔某某在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淮安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260元每天的价格租赁H*****斯柯达昊锐轿车一辆,并将该车交给谢某某,用于借款担保。经鉴定,涉案斯柯达昊锐牌轿车价值人民币70664元。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妻子丁某某将涉案斯柯达轿车归还被害人魏某某;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支付被害人魏某某租车费用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户籍信息、租车合同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霞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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