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1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乡**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0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遂平县**乡**村(希望大道北侧)以其子的身份设立了“遂平县**粮食收购门市部”从事粮食收购,其儿子负责粮食销售。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某以高于其他收购人的价格吸引刘某某、王某某等周边群众向其出售小麦及玉米,以“**粮食购销门市部”及其本人名义向165名售粮群众出具收据或以支付利息为名吸引售粮群众在其处存放售粮款或现金,经审计,金额共计1785796元。期间,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其家庭仍全款或贷款购买数辆大货车,并于2016年前后将其粮食收购门市部及其家庭经营的超市等资产全部转让。在群众持收据向其索要售粮欠款时,朱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并举家外出失去联系,潜逃至新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朱某某房屋等转让协议、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收购售粮群众的粮食以及向其他群众借款后出具收据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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