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0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53********,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系陕西**国际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03年成立陕西**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销售黄寿丹茶叶。2007年7月,该公司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26号赛高国际D座22号成立销售部,2009年9月前后,该朱又成立陕西**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并以此公司代替**科技公司的经营活动。
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司经营期间,因资金短缺,曾向周某某(女,在逃)筹借资金。后在周某某的鼓动下,授权周某某以陕西**科技公司、陕西**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该公司需要购地、扩大经营为噱头,以13%-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通过周某某及其雇佣的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将资金投到陕西**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下半年,将借款合同甲方变更为陕西**国际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部分群众因到期无法兑付而报案。现经司法审计,以陕西**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19份,涉案群众9人,借款金额2990000元,尚欠2600000元。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有参与集资群众提供与被告人签订的协议,涉案金额654800元。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司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工商信息、借款合同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认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面向社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9163****。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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