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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位于龙南县**镇**村***小组(小地名叫“***”)其儿子赖某某的果园内,点燃杂草时,因天气干燥,引起火烧山,火势失控蔓延至果园后面的山场。之后,其便叫赖某某前来扑救并报警,下午17时左右,山火扑灭。民警处警时,朱某某主动承认其烧荒引发火灾的事实。

经鉴定,此次失火火场过火林地面积为6.2467公顷,折合93.7亩,地类为有林地,株数为1030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注意野外用火,引起火烧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未羁押,家住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打火机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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