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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镇**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镇**组**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9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失火罪,朱某乙涉嫌窝藏罪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来到岳阳县**镇**村村民彭某某的超市买了清明吊和祭祀用花,随后返回家里拿了香、打火机、冥纸等物品,于10时许独自一人来到岳阳县**镇**村“雷沙坡”其亡父朱某丙的坟墓前进行祭祀,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所带的冥纸,烧完冥纸后就下山回家走到山脚下时,听到了其父亲朱某丙的坟墓处传来的竹柴燃烧时的炸裂声,发现坟墓附近着火了,随即返回并用树枝进行灭火,由于天气干燥且风大,火势蔓延无法控制,朱某甲便放弃了扑救。因害怕承担责任,先逃到其姐姐朱某丁家里,在姐姐家洗澡换好衣服后潜逃至广州、江西等地后被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抓获。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总面积为59.04公顷,其中林地面积33.03公顷,灌木林地面积26.01公顷。

被告人朱某乙知道其叔叔朱某甲因挂清明引发森林火灾后,当天上午来到朱某甲家里,用其婶婶刘某某的手机跟朱某甲进行了联系并根据朱某甲的安排,从刘某某处拿到1000元现金、朱某甲的身份证及换洗衣服后骑摩托车将上述物品送到其姑妈朱某丁家里并亲手交给了朱某甲,为其逃跑提供便利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证据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挂清明时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朱某乙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失火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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