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镇**村**组。2013年3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锦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受雇为贵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锦屏县**镇**村“大言冲”(地名)山场实施坡改梯项目。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为顺利进行施工,欲炼山烧毁采伐迹地遗留的残渣并在山场四周开挖了防火线和防火沟。4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炼山山场北面防火线最高点用其随身携带的树丰牌黄色打火机点燃残渣开始炼山。上午10时许,随着气温升高,风势越来越大,火势由坡顶向坡脚蔓延逐渐越过防火线,被告人朱某某即电话联系龙某乙及附近采伐工人前往救火。上午11时许,火势越过东面防火线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联系龙某甲组织人员前往救火,后两百余名群众、当地政府人员前往救火,直至17时许山场火势得到控制。2020年4月27日,锦屏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铜鼓镇“大言冲”森林火灾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意见为:1、过火面积、地类:过火面积173.7亩(乔木林地39.4亩,采伐迹地134.3亩);2、火灾山场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是速生丰产用材林,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龄组为成熟林。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1日,贵州**农牧有限公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朱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免冠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林木资源转让合同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甲、曹某某、杨某某、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野外用火安全,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39.4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被害人贵州**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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